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权,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被告:**,男,36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延清,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钢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梦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