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52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现暂住襄阳市襄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襄阳兴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广景碧云天B座写字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襄阳兴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襄阳兴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涂清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