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4850号
原告:杨**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兴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天B座写字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杨**奇、***与被告**、襄阳兴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杨**奇、***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杨**奇、***负担。
审 判 员 ***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