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瑞福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瑞福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豪峰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执9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襄阳瑞福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58295-1,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南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元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如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市豪峰不锈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9955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360-4B-408室。
法定代表人:祝领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瑞福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特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豪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豪峰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瑞福特公司200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900元由豪峰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瑞福特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豪峰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豪峰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名下有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名下有对外投资信息,且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无锡市锡沪路360号调查,负责该区域的生资市场工作人员反映,该公司2015年3月就不租赁锡沪路360号场地,现无法找到公司人员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因被执行人豪峰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款209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6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瑞福特公司,瑞福特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豪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豪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豪峰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瑞福特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邹吟冰
审判员 谢 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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