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09号
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2815146XG。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陈荣,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鑫蜂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三维智汇中心****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3FG5F。
法定代表人:史楠。
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鑫蜂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3604元,由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黄斯蓓
审 判 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黄 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