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广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广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倪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民初23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广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金河源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胜,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倪良,住四川省广元市。
被申请人:广元市开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恒星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柴登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良,住四川省广元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广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倪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鲁1426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倪良、广元市开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州广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倪良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倪良名下银行帐户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曰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崔玉瑶
书 记 员 霍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