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侨出版社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406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华侨出版社(以下简称华侨出版社)、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联公司)、魏秀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华侨出版社与魏秀萍签订的合同、委托书等约定华侨出版社以魏秀萍名义向全联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之后,华侨出版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魏秀萍出具了《关于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申请》,申请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华侨出版社。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华侨出版社作为真正的房屋买受人,就案涉房屋享有民事权益。牛建公司主张华侨出版社不是房屋买受人,从而不能主张相关权利,与事实不符。(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魏秀萍与全联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全联公司为魏秀萍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重新达成合意。该和解协议签订于一审法院依牛建公司申请而采取查封措施之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条件。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华侨出版社以魏秀萍名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由于全联公司与施工承包方存在纠纷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案涉房屋无法进行过户登记,也即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魏秀萍的过错。据此,魏秀萍就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华侨出版社作为实际购房人,亦可代为享有并行使该权利。原审认定华侨出版社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并无不当。 综上,牛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春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王 丹
法官助理王楠楠 书记员李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