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非与执行审查执行类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882号
异议人:***,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后街村244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琨,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56。
法定代表人:陈妮娃。
本院在执行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建集团)与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联房地产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撤销(2018)京03执恢36号公告,停止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处理。事实与理由:***于2000年7月购得全联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因全联房地产公司不能提供产权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判决全联房地产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因全联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判决,***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东城法院执行庭核实,全联房地产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房款无法退还***。至今十七年,***没有得到房款,也影响***购房,该房产成为***家庭唯一的住房,还经常遭到第三方执行全联房地产公司的公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全款购得,全联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退还房款,使***多年来不能购房,并成为该房产的实际拥有者,全联房地产公司涉及的其他财产纠纷与涉案房屋无关。
牛建集团辩称,***对全联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与全联房地产公司均依据判决申请执行,多年来双方均未履行判决中的责任义务,但双方权利义务不会因此改变。***称其为涉案房屋实际拥有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房屋拍卖后***将从拍卖款中分得其应得款项。综上,请求驳回***的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牛建集团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京仲裁字第053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8)京03执恢36号。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18)京03执恢36号公告载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全联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号的房产,现即将对上述财产进行处分。
本院另查明,***诉全联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城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东民初字第4572号民事判决,判决:1.解除***与全联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2.全联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155131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00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全联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保险费7879.45元、律师费3720元、印花税775.5元、代理费4653.95元、装修损失费18万元;4.***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本市东城区安圣苑C楼0504号房屋腾空交全联房地产公司收回;5.***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全联房地产公司自2000年9月至实际腾房之月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付);6.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判决书、执行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因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全联房地产公司名下,在本院对涉案房屋已采取查封的情况下,本院有权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要求本院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 可
审判员 孙宏磊
审判员 王 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