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执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可,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后街村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3926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8号五洲国际商贸城1号楼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BY6DU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4日生,建筑工人,住烟台市福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8年8月17日依据(2018)鲁0691执保2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开发区舒家置业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牛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开发区舒家置业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