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442号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南聊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阿县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S329与S324交叉口北1000***(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南邻)。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0元,由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