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东阿县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保219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村南聊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71847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东阿县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S329与S324交叉口北1000***(东阿县祥韵建筑有限公司南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PMQB7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104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东阿县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18014.4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东阿县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18014.4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