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01144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永正,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线,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恭正,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鑫玉航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航公司”),住所地:高陵县鹿苑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杨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胜利,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村民,
第三人西安龙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征,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陵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余明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维龙,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鑫玉航公司、刘胜利,第三人龙发实业公司、高陵建筑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60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27600元。
审 判 长 吕铁臂
审 判 员 车晓鹏
代理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