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7民申00004号
再审申请人西安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泾吴村北。
负责人***,系该清算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正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与被申请人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不服本院(2015)高民初第009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安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于2017年9月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西安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西安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小组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