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4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系宝鸡市金台区中原家居建材营销部业主,现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省高陵县鹿苑镇。
法定代表人钟军政,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工程,住所地:陕**省高陵县鹿苑镇镇。
负责人***,任经理。
***与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264783.68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2636元。本案执行费391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督促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