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栈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1688号
原告:上海宝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
被告:陈建林,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原告上海宝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陈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宝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计1,468元,由原告上海宝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训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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