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651号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