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64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