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64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航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