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知民初14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仲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睿和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1.2期光谷企业公馆C2栋1层016号。
法定代表人:何家军。
被告:**(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436号64幢一层B135室。
法定代表人:王茂宙。
原告***与被告武汉睿和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