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瑞(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中南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91执2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37263,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436号64幢一层B13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中南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5169129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37楼3705-37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南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591民初14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苏州中南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2.7万元,并偿付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7万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61元、保全费3322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电子送达已签收。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6日、2023年5月5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微小。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见财产查控清单)。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和股票。 3.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①××工业园区××北、星阳 街东(不动产权证号:201400125)的一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272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②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东(不动产权证号:201400126)的一处不动产,建筑面积7312.14平方米;③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东(不动产权证号:20200000139)的一处不动产,建筑面积16573.7平方米。本院根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工业园区××、××东(不动产权证号:201400125)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止。因该处不动产上有未完工的在建工程,暂不适宜处置,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该处不动产。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2023年5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中南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四、2023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拟常务副总裁**到庭接受询问。其反映:现在公司的资金短缺,项目暂时性停工,现在做融资工作,与融资方基本确定了合作框架,正在与融资方进行合作模式的深入洽谈,预计在今年的12月底融资方案会落地,在2024年的第一季度实现项目复工。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已经被冻结,公司债务总额大概是1个亿,公司现在没有销售,没有应收账款,这些债务需要公司融资之后归还,与部分债权人协商债务展期。 五、2023年5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中南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5月29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7949.40元及剩余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7949.4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3469.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469.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仍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91民初14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牛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