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024号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路1号B-700。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658号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呈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公路52号39幢2楼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呈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63元,减半收取计701.31元,由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