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214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井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向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