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2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1433W。
法定代表人:周生丽。
被告: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60号(财贸大楼)四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L24B3A。
法定代表人:赵井坤。
原告***与被告浙江银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承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