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尚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正尚电气有限公司与苏州弗力特机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62号
上诉人江苏正尚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弗力特机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6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正尚电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涉案合同文本中就合同履行地约定非常明确,交货地点及联系方式为常州,合同实际履行地也是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应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裁定属约定不明,而不给任何理由,也不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应简单理解、套用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FLIT-300L型真空浇注设备采购合同》载明“交货地点及联系方式为常州”,并不等同于书面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现苏州弗力特机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FLIT-300L型真空浇注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据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江苏正尚电气有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明确的己方义务支付货款,该争议标的即为法律规定的给付货币,故应当认定接收货币一方苏州弗力特机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江苏正尚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钱一军 审 判 员 顾 茵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