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602民初3128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源联禾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向其作出还款承诺计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410元,减半收取计10205元,由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邝 莉
人民陪审员 陈雪婷
人民陪审员 罗梅芬
书 记 员 翟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