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鸿苑东街25栋首层之一、二层B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乐。

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府前路一号第一卡、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李炳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 智 周

审判员 林 维 江

审判员 伍 文 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慕容嘉亮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鸿苑东街25栋首层之一、二层B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乐。

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府前路一号第一卡、第二卡。

法定代表人:李炳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衡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等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 智 周

审判员 林 维 江

审判员 伍 文 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慕容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