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执恢***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天宁北路75号之一23E01写字楼之三卡。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城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北路鸿苑东街2号。
被执行人:高要市白诸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高要市白诸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高要市白诸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5)肇中法经二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高要市白诸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肇庆市西江北路鸿苑东街2号303房(含33号车房)和位于肇庆市西江北路鸿苑东街2号304房(含34号车房)。2016年11月14日,买受人林玲(身份证号码:)以240960元的最高价竞得肇庆市西江北路鸿苑东街2号303房(含33号车房)。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180768元的最高价竞得肇庆市西江北路鸿苑东街2号304房(含34号车房)。上述拍卖款共421728元扣除执行费6225.92元,剩余执行款415502.0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