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8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肇要法执字第8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高要市。
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粤肇高劳人仲调字(2015)1号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要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义雄
审判员麦智周
审判员*伟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