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麦特瑞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和为贵置业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4808号 原告:***,女,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和为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环山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市麦特瑞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广厦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甲108号四楼(环山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鑫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北宫街9号3**6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成建,执行董事。 第三人:***,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男,200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女,201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幼儿,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为贵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麦特瑞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广厦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鑫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孙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4808号 原告:***,女,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和为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环山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市麦特瑞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广厦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甲108号四楼(环山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鑫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北宫街9号3**6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成建,执行董事。 第三人:***,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男,200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女,201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幼儿,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为贵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麦特瑞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广厦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鑫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孙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