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9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2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一终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邱松
执行员牟长征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