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9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第24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28日变更为高密市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高密市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密市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清偿xxx元以及案件受理费xxx元和执行费用xxx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邱松
执行员牟长征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