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财保38号
申请人:寿光市利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幸福路北首万全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0943222J。
法定代表人:赵德民,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滩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家纺路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2660X。
法定代表人:王汨荣,经理。
被申请人:王汨荣,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诸城市。
被申请人:桑宇,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事项: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寿光市利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汨荣、桑宇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寿光市利源经贸有限公司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寿光市利源经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汨荣、桑宇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