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23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杏埠村杏乐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777845833。
法定代表人:王士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家纺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2660X。
法定代表人:王汨荣,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鲁0702财保7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万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申请人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万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