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3047号
原告:***。
被告: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山。
第三人:山东菲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高密市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山东菲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平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