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127号
原告:***睿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井岗山村沈家湾花园小区1-1-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9601542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市华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801/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2007110369316。
本院在审理原告***睿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华润规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 记 员 唐 聪
附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