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亨通制冷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亨通制冷机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曼,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天津开发区亨通制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第四杰座二区c座1门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天津开发区亨通制冷机电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 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