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毅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科毅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卡佛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兰埔路******。
法定代表人:彭峰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四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李声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业华,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杰洪,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212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其住所地位于××香××区,且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利息,接收货币(利息)的一方系上诉人,故合同履行地也位于××香××区。综上,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侃
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