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毅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尖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科毅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科毅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7444号
原告:广州尖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金盆永安一巷38号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5091XW。
法定代表人:熊文先。
被告:广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1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7932F。
负责人:张小艾。
被告:广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嵩山南路金涛庄东区51幢201号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92170957。
法定代表人:林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尖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尖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1.7元,由原告广州尖通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祖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碧婷
孙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