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2072号
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76号锦都大厦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18416L。
法定代表人:徐永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蒙,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大明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2638891Q。
法定代表人:王华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大明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由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绘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杨
书 记 员 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