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慧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成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寇树海,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21)皖10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查控,于2021年8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皖J×××××号、皖J×××××号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21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止,查封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续封),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屯溪区【皖(****)黄山市不动产权第*******号】等56套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21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止,查封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续封),但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黄山市申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金额4636365.94元,未执行到位4636365.94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霞审判员王柏松
审判员 章   建   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毓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