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18416L,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76号锦都大厦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徐永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协和路8号6楼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10502567(1/1)。
法定代表人:汤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4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24919元及利息30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此款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2月12日之前再支付100万元,余款1624919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二、上述全部款项如在2021年2月12日之前全额支付完毕,利息按照15万元计算,即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只需在2021年2月12日之前向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差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总计3474919元(3324919元+15万元);三、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诉讼费40043元,减半收取200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22元,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半承担,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应承担12511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苏0481执48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4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且表示无需法院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且表示无需法院继续执行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4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水芳
审判员  王玉燕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