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5193号之一
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76号锦都大厦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徐永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春辉、唐蒙,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苏州创保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818号4层D8403-6室。
法定代表人:张铭芳。
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张显洋,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保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张显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43元,由原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荣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