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02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辽,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76号锦都大厦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18416L。
法定代表人:徐永方,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操姗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