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202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辽,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东路76号锦都大厦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138218416L。
法定代表人:徐永方,董事长。
***与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豫1323财保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万元,并查封担保人符保国所有的豫R×××××车辆。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下已达成和解并申请撤诉,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符保国所有的豫R×××××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操姗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