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保98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3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宏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