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982号
原告:商丘市龙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商丘市龙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书面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按原告商丘市龙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