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百惠鼓风机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3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长高开执字第4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百惠鼓风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百惠鼓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百惠鼓风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永冰
审 判 员 王海峰
代理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