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3执恢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申请人为:山东省百惠鼓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28073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九台市鸿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处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11428元汇入我院账户内,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放弃其他债权,其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571元已由申请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