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2财保252号
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开发区管理大厦1011室。
法定代表人:樊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存款600万元(户名: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5×××01)。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104571919202000001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存款600万元(户名: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5×××01)。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邓艳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颖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黑0622执保20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黑0622财保25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协助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存款600万元(户名:黑龙江省**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5×××01)。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附: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财保252裁定书1份。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