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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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财保24号
申请人北京和利时自动化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2号院1号楼5层1510-1515。
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澄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开发区管理大厦10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和利时自动化驱动技术有限公司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立字第111-1号财产保全函,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澄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人民币27032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和利时自动化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澄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325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澄环保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车辆档案。
三、冻结担保人北京和利时自动化驱动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