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2539号之一
申请人:凯里市楚黔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执行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秀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
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3361.91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礼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饶昌琼